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部门信息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取消户籍限制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17-11-13 09:45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选择阅读字体:[ ]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医保政策迎来重大调整,政策包括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13类特殊人员可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没有户籍限制等。

据悉,2018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除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参保对象,不受户籍限制,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规定,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从2017年11月起正式启动,集中缴费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含)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医保待遇;出生后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6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当年退役士兵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外出务工人员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缴费标准不变,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文件还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救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以及低收入农户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以上特殊参保居民身份由民政、残联、老龄委、总工会、扶贫办、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核准确认。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征缴第一年的工作顺利推进,目前,县人社局组成54名惠民政策宣讲团,分6个组深入全县11个乡镇的每个村,向群众普及、宣传和解答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刘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