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公平适度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县医保局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有关待遇保障工作,规范职工医保关系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时待遇享受衔接,保障群众参保权益。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享受衔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无中断缴费情形的,即从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在新就业地缴费的,在新就业地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结算时间为准)由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原参保地末次缴费月份的职工医保待遇由原参保地负责。
(二)有中断缴费情形的,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按新就业地职工医保缴费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补足医疗保险费或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再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