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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出新政

日期:2019-10-12 07:58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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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县医保局积极贯彻落实《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连医保【2019】79号)文件精神,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一是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的要求,2019年我县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4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元。参保人员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参加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调整为: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报销;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至封顶线30万元之间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继续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降低起付标准50%、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据了解,我县已从2019年9月1日全面执行调整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陶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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