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境日前夕,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江苏省“怀仁至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开庭审理江苏省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并当庭宣判。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11次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蚬359760公斤,价值人民币155896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储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海洋蓝碳损失,被告还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碳汇损失赔偿责任。
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陈某某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1792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判决现场声: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在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科学量化和计算,通常仅关注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灌南县人民法院创新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将“双碳”目标融入司法理念及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通过审理本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