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市有关规定,连云港市医保处下发了《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执行。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通知规定了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不再支付给参保单位。该通知进一步简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流程,为参保职工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王千 潘振国 吴清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