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灌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连发改价格发〔2020〕27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参照周边县区情况,现就规范我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政府指导价范围
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老旧住宅小区、居民自建住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别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企业与建设单位、用户根据施工费用协商确定。
二、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三、调整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调整为2200元/户(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二)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未计入房价的老旧住宅小区、居民自建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调整为2100元/户(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宣传解释、价格公示等工作。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制定的管道天然气工程材料费、供气专业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日期之前燃气企业与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用户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