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结合灌南县市容环卫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灌南县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公布如下:
一、灌南县城建成区
二、建制镇镇街规划区
新安镇、堆沟港镇、田楼镇、北陈集镇、张店镇、三口镇、孟兴庄镇、汤沟镇、百禄镇、新集镇、李集镇
三、集镇的建成区
四、贯穿灌南县区域范围的国、省道干线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