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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灌征字〔2025〕14号)

日期:2025-11-05 11:17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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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征字〔2025〕14号

2025年10月1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新安镇镇西社区农民集体土地3.6037公顷、灌南县新安镇镇西社区四组农民集体土地0.2723公顷、新安镇农民集体土地0.0069公顷(苏政地G〔2025〕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被征收(转用)土地村组

征收(转用)土地位置

面积

(公顷)

地类(公顷)

农用地

其中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其它

农用地

灌南县2025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灌南县新安镇镇西社区农民集体

新安镇镇西社区

3.6037

1.5457

0.9849

0.5608

2.0580

0

灌南县新安镇镇西社区四组农民集体

新安镇镇西社区

0.2723

0.2694

0.2694

0

0.0029

0

新安镇农民集体

新安镇

0.0069

0

0

0

0.0069

0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暂按照苏政发〔2021〕87号、苏政规〔2023〕12号、连政规发〔2023〕10号、连政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新安镇依法给予补偿。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至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刘永明,联系电话:0518—83375311)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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