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征字〔 2018 〕 10 号
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现决定对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及公示表。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灌南县房屋征收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六、接待地点:灌南县房屋征收局办公室(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七、监督举报电话:0518—83696178。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附件
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切实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连建征监〔2018〕124号);
7.《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277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水建公司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房屋及构筑物,详见规划红线图及公示表。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4.房屋性质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置,由县行政执法局、房屋征收局、新安镇工作人员组成房屋认定小组予以确认和处置。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货币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相互结清差价,进行调换。
2.产权调换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费按合法房屋评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五、征收补偿决定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奖励办法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2.在评估结果公示后十七日内签订协议,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7%,从第十八日开始,每推迟一日签订协议的,奖励递减1%,扣完为止;被征收户在签约奖励期签订征收协议,并在七日内搬家交付拆除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3%,八至十日搬家交付拆除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十一日至十五日搬家交付拆除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1%,十五日后搬家交付拆除的,签约奖和搬家奖一并扣除。
3.被征收户在评估结果公示后前二日签订协议的,另奖励5000元每户;第三、四日签订协议的,另奖励4000元每户;第五、六、七日签订协议的,另奖励3000元每户。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征收人在《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该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年度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2.被征收人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未选定项目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八、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中有身患癌症、白血病、红斑狼疮、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或一、二级残疾,因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每人补助20000元(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县医保处、新农合提供的报销凭证为准,特殊情况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三、四级残疾(凭残疾证)补助10000元/证·人;低保对象(凭县民政局低保证及镇村证明)每户补助10000元;重大疾病、残疾、低保户可以合并补助。
被征收户经营洗车、传统手工业、家庭小作坊等确有停产停业损失但证照不全的,由工作组调查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参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依法依规依纪。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征收期间,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