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畜禽养殖场(户):
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兽药行为,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兽药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四类违法用药行为
严禁使用禁用药物。禁止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氯霉素等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物及其他非法添加物。
严禁滥用兽药。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超疗程使用兽药。
严禁使用假劣兽药。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失效,以及“三无”、假劣兽药产品。
严禁违规出栏。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休药期未满的畜禽出栏、屠宰或销售。
二、严格落实四项主体责任
规范渠道采购。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合法门店采购兽药,并主动索取并妥善保存购货票据和追溯凭证,确保来源可溯。
规范执业用药。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健全生产台账。如实、完整记录兽药采购、使用及休药期执行等情况,建立规范的用药台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严守休药期制度。严格落实各类兽药的休药期规定。对于休药期未满的畜禽,一律不得出栏、调运、屠宰或销售,坚决杜绝药残超标产品流入市场。
三、法律责任
养殖场(户)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凡存在使用违禁药物、违规用药、不执行休药期导致产品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生产行为,共同维护我县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告知。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