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在公共区域(便民服务栏外)张贴、喷涂小广告。
二、各单位、广大市民在8月10日前,自行清理责任区域内的小广告。
三、乱贴乱画小广告的业主在8月15日前,自行清理所喷、贴的小广告,并恢复原样。
四、已发布小广告自行清理有难度的业主,在8月15日前到县城管局市容科登记,否则进行停机封号处理。
五、需要发布便民服务类广告的业主,即日起到县城管局市容科登记、分类后,将安排在指定区域进行发布。
六、对发现非法张贴小广告行为人,现场控制并报告城管局的,查实一起奖励500元。
七、张贴小广告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0518-83299017,136752564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