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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16 09:15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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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参照《连云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连农规〔2022〕1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均可申报评定。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合规。家庭农场须在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具有我县农村户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1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家庭农场标识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执行生产销售记录簿、财务收支记录簿和培训登记簿“三簿”制度,有相对完整的生产销售、财务收支、合同管理、用工登记等台账资料,并注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和使用“一码通”的家庭农场优先。

(三)经营设施配套。产业布局合理,生产经营范围明确,主业突出,农场生产规划图上墙;田间设施完善,田成方、路成网、渠配套、林成行;生产设备齐全,配备必要农业生产机械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实现作业机械化,拥有与之匹配的晒场、粮仓以及办公用房等;场容场貌整洁美观,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须经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且流转合同剩余可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及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

1、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150亩;

2、从事露天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不低于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

4、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

5、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

6、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万元;

7、从事其他未涉及的农业产业的,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

(五)经营手段先进。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生产设施装备配套,对周边农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或者接受较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秸秆综合利用率100%;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六)经营效益较高。家庭农场生产的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或农超、农社对接渠道,市场化销售程度高。家庭农场亩均产出和经营效益高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成员劳均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安全、守法,无不良贷款、坑蒙拐骗、弄虚作假、违法失信等记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能力强。

(七)经营环境整洁。开展养殖业粪便、农林废弃物、生物质秸杆资源化利用,对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环境整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优先安排。

三、申报评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于1月22日前向所在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申报。申报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灌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证明,农场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学历证书、培训或技术资格证明、荣誉或奖励证书等复印件;代表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注册商标证书等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土地流转清单(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加章,见附件2);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2022年1月1日后流转的土地按照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批准手续、生产管理制度、常年雇工协议复印件;家庭农场标志性照片(家庭农场的门牌,生产管理用房、组织架构,农场发展规划图等)。

4、提供家庭农场随手记APP、销售记录,加入农民合作社的由合作社出具统一销售的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二)镇级审核。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审核,验证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到家庭农场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由镇政府和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在《灌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于1月22日前将《灌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一式两份,县镇分别留存)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413室,其他材料由镇主管部门存档。

(三)县级评定。县农场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定。评定名单在灌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四)动态管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申报评选两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管和服务,对监测发现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建议取消县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后予以确认。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县级示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服务。各镇要高度重视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在做好县级示范家庭农场遴选推荐的同时,也要结合本镇实际,做好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工作,培树发展典型,放大示范作用。要把示范家庭农场作为项目扶持、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农经服务的主要对象。要积极引导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发展家庭农场,促进家庭农场集群式发展。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合作社,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示范区”、“家庭农场发展有限公司”等试点,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加强政策扶持。全面落实对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把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的主要申报主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向示范家庭农场倾斜,切实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运营监测。在做好登记、认定、建档立卡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提高家庭农场运营监测信息化水平,县级将通过信息采集整理等方式,建立全县家庭农场运营监测系统。各镇要认真落实,及时将本镇的家庭农场的基本信息、土地规模、生产设施、运营情况等纳入家庭农场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并进行定期分析,掌握动态,研究问题,研判趋势,为县、镇党委政府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联系人:吴越      联系电话:19316348337

附件:1、灌南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docx

2、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清单.docx

3、镇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docx

4、建议取消县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docx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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