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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大队东侧地块(二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9-29 08:27

来源:灌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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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征字〔2021〕11号

为加快旧城改造进度,改善市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大队东侧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gnfwzs@163.com

通讯地址: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邮编:22250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电话:0518—80520776。

附件:消防大队东侧地块(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


 

附件

消防大队东侧地块(二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灌南县人民政府拟对消防大队东侧地块(二期)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5.《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

7.《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9.《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连建征监〔2018〕124号);

10.《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监〔2019〕24号)。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1.征收范围:人民路北侧、海西路东侧、灌河路南侧、苏州商贸城西侧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2.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三、征收人:灌南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灌南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2.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县国土部门依法确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3.县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4.房屋性质合法性的认定及处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房屋认定小组,依据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2009年12月6日和2012年10月1日航拍图予以确认。

七、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和房屋置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货币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被征收货币安置部分原合法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5.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源为:该地块沿人民路商业用房,为完全产权房。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相互结清差价,进行调换。

3.置换房位置按原征收房屋位置排列顺序置换。

4.产权调换补偿范围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过渡费按置换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算,月过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6.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评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7.附属物的补偿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八、征收补偿决定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灌南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奖励办法

征收住宅性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6%;从第11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4%;从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合法房屋评估价格的2%。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0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从连云港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择优5家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工作,及时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本征收项目地块上,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户营业用房实际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600元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户经营洗车、传统手工业、家庭小作坊等确有停产停业损失但证照不全的,由工作组调查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参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3.本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在评估价格有效期内签约率达到100%的,房屋征收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的,已签协议无效。

十二、本征收地块上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参照本方案实施。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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