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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日期:2026-07-08 09:18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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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单位及个人: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防范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及生态环境安全,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及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养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死胎、流产胎儿及病害产品,必须依法、及时、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严禁“五类”行为

严禁随意丢弃、堆放或抛洒病死畜禽尸体及相关废弃物;

严禁私自宰杀、收购、贩运、销售或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严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饲料饲喂其他动物;

严禁未经报备,擅自掩埋或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处置;

严禁瞒报、漏报、迟报或谎报畜禽死亡情况。

三、规范处置流程

集中收集。畜禽死亡后,须及时申报,统一交由官方病死畜禽集中收运体系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范暂存。临时存放场所须密闭、防渗、防流失,并定期消毒,严防病原扩散。

健全台账。如实记录畜禽种类、数量、耳标号、死亡原因及处置方式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落实奖惩政策

享受政策。严格按规定申报并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主体,可享受财政补助及生猪保险理赔。

取消资格。凡私自处置、乱抛乱埋、倒卖病死畜禽或瞒报不报的,一律取消财政补助及保险理赔资格,并依法从严查处。

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处理或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收购、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将处以高额罚款;

造成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或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体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规范处置行为,坚决杜绝丢弃、私宰、售卖等违法行为,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特此告知。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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