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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1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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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管办〔2017〕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相关单位、企业:

《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建设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出口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级灌南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出口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口竹木草制品风险的管理,包括: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信息研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的报送、发布、实施及解除,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示范区内出口竹木草制品风险的具体工作,区内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产品风险管控。

四、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对收集到来自于区外和区内的风险与预警信息,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并向区内企业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

五、办公室定期对企业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检查和监督并通报结果。

六、企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出口竹木草制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控制措施,提交风险分析和消减报告,并且应当立即实施风险消减措施。情况紧急的先以口头形式报告,随后再报送书面材料。

七、入区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风险管理员,并为管理员提供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企业风险管理员负责企业风险信息的搜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入区企业和成员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收集有关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并向办公室反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办公室举报有关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九、对发生一般性的质量安全风险又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在区内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对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风险未及时上报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告有关部门和机构,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实行严格检验监管的建议,并将企业调整出示范区范围。

十、出口竹木草制品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及国家质检总局的保密规定。

十一、办公室根据需要对从事专兼职产品风险管理的企业风险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十二、本规定由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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