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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消防救援局关于消防行政监督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日期:2026-08-12 20:56

来源:灌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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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灌南县消防救援局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灌南县各镇人民政府。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消防行政监督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行政监督执法工作。 

二、委托消防行政监督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灌南县消防救援局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具体如下:

1.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2.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3.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4.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监督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监督执法协议;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监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监督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监督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监督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监督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监督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监督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监督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8月12日至2027年8月12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灌南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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